案件描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镇润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镇江**限公司撤回撤销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镇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