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扬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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