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扬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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