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电线电**惠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溧阳市**京直供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原告溧**南京直供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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