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润金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69325元,被执行人已经付款24万元,余款4293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还款5万元,直到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时足额付,则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上述付款期间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润金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