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医院与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京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协议:陈**欠江苏**医院医疗费256962元,由陈**于2012年8月20日前给付5万元,于2013年1月底前给付5万元,于2013年7月底前给付5万元,于2013年12月底前给付106962元;案件受理费2578元,由陈**负担。因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医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督促执行,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本院依法查封了陈**所有的位于镇江市**皮革厂内2幢105室外,未发现陈**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另查,陈**因病于2013年8月20日死亡。目前其财产继承人尚不确定。

本院将上述执行查控等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陈**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陈**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陈**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陈**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陈**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原被执行人陈**已死亡,其财产的继承人尚不确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京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陈**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陈**的继承人确定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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