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程*以与被申请人钮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分两次共向我借款20万元,后经我催要,被申请人未能还款。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和担保人陈**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灌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钮秀芳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南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号)。
二、查封申请人程*和担保人陈**所有的灌南县新安镇新兴北路东侧的房屋(产权证:灌房权证字第××号)。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申请人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