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孙**、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5400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
本院查明
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出具的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
程序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南长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兑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