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陶**以与被申请人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我借款15万元,后经我催要,被申请人未能还款。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苏37F33号宝马牌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陶加楼所有的苏G×××××号大众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金星所有的苏37F33号宝马牌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陶加楼所有的苏G×××××号大众牌轿车。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申请人陶加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