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90元,减半收取为8995元,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撤回保全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