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鞋厂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胶鞋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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