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镇**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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