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穆*诉被告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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