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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相恒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与被告相恒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11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鲍**撤回对被告相恒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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