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自愿于2016年1月5日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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