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洪**、王**、常熟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洪**、王**、常熟盖**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洪**、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借款本金人民币2343314.67元及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01332.46元,并给付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343314.6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吴**指定账户;或汇入常**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二、常熟盖**限公司对洪**、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8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840元,由吴**负担人民币661元,由洪**、王**负担人民币181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洪**、王**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新颜路1号801室-815室,被执行人常熟盖奇海**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银河路88号1幢、2幢、3幢,因上述房屋均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常熟盖奇海**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有苏E×××××、苏E×××××汽车二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62826.13元、给付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343314.6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和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