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连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委托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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