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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连云**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006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朱某某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刑初字第006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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