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起诉被告胡*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甲撤回对被告胡*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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