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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起诉被告胡*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甲撤回对被告胡*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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