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江**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7日被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江**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大丰海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