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