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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