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张**、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谭**、李*、王*、候美莲、俞**、张*、张**、蔡**、吴江苏湘电**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佳**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张**、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张**、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州**限公司、张**、王**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张**、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