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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限公司与南京欣**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杭州临**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欣网视讯科**下简称欣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2)虹民二(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7日,临**司、欣**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临**司向欣**司提供不同型号的光缆,交货时间为同月25日前,结算方式为货到交货地验收合格后付款等,合同签订后临**司按约向欣**司提供货款计38,157.60元的光缆,并为欣**司垫付800元,欣**司收货后仅付光缆货款15,000元,尚欠临**司光缆货款23,957.60元。临**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欣**司给付上述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自2001年11月20日起按上述货款日万分之三计算280天)。

另查明:2001年9月21日,临**司、欣**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欣**司向临**司提供G655光纤101.036公里,每公里含税单价为1,150元,货款合计161,191.40元,交货时间为当天等。同年9月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载明:“针对2001年9月21日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G655光纤及以后所采购光缆实际开具的发票与付款磋商如下:1、开票金额116,191.40元(1,150元/公里),实际付光纤款为106,087.80元(1,050元/公里),其中的差价10,103.60元在以后乙方(欣**司)采购甲方(临**司)的光缆时,在甲方(临**司)的光缆原销售价上每芯多加100元,至101.036公里为止。2、付款和发票均按所订合同执行,该光纤销售合同的余款(10,103.60元)在后面的光缆采购合同中双方同时执行。”

还查明:临**司、欣**司共进行24公里的光缆买卖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同意于2003年1月23日偿付上诉人货款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665.78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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