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东**限公司与胡*、无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锡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唐*、胡*、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确认:一、原告无锡东**限公司和被告胡*、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唐*、胡*、宋*一致确认被告胡*、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无锡东**限公司借款本金3368513.77元、利息62万元,合计3988513.77元;该款被告胡*、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归还。二、被告唐*、胡*、宋*对上述3988513.77元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胡*、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唐*、胡*、宋*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则承担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8708元减半收19354元,由被告胡*、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胡*、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唐*、胡*、宋*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东**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行、中**银行、中**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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