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有限公司结欠常熟**有限公司货款3223783.07元,由常熟**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常熟**有限公司5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被告任一期逾期履行,常熟**有限公司可就3223783.07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95元,由常熟**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7月底前直接给付常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资不抵债、拖欠工人工资而停产,其机器设备等资产涉及多起案件被法院查封,现正由其他案件进行评估、拍卖,待司法拍卖成交后再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3240078.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正在处置的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商初字第00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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