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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楼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与被告楼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妹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楼妹妹辩称:其四次向原告借款计5万元属实,理应全数归还,拖延至今未能及时归还,深为抱歉。除向原告借款外,还向多人借过款,现其无力立即还清原告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04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于2005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8500元,同年10月18日又向原告借款25000元,2014年11月1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元,共计50000。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楼妹妹向原告邵**借款5万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楼妹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邵**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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