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张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张*、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张**赔偿陈**14416.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02元,由陈**负担120元,由张*、张**负担8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苏E”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另案查封中,执行中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未发现有其他车辆登记信息。尚未执行到位15298.13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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