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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翁**、林瑶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翁**与翁**、林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翁**、林瑶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翁**借款本息14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61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翁亚益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5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前各支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11月30日前各支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3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3月30日前各支付申请人10000元,余款261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21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00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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