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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责任公司与中康伟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如**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康伟业**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如**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如**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亦不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如皋**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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