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如**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康伟业**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如**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如**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亦不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如皋**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