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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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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