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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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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