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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如**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因陆**与如**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08)皋民一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陆**申请再审称:其弟陆**于2005年7月10日13时16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南通汽运**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来到现场冒充陆**的朋友和联系人,与交警、医生勾结,不履行告知义务,让医生拖延抢救,故意封锁医疗消息。如**民医院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未及时抢救,导致陆**死亡,并且涂改病历。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我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如**民医院提交意见称:我院认可原审判决结果,在对陆**的诊治抢救过程中,我院未违反诊疗常规及治疗原则,陆**的死亡与本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审原告陆**于××××年××月××日死亡,××××年××月××日注销常住户口,再审申请人陆**系其子女之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如**民医院在救治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原审法院已委托相关部门鉴定,但陆**一方屡次不予配合,故而未能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结论。原审法院在陆**提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陆**申请再审主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坚持要求在本案中查明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但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陆**的该请求超出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且陆**称已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报案,故对该请求陆**应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再审申请人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陆**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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