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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赣榆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赣榆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赣榆区**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经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15元(张**已预交7315元),减半收取3657.5元,由张**负担,余款由原审法院退还张**;二审案件受理费7315元(张**已预交7315元),减半收取3657.5元,由张**负担,余款由本院退还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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