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行初字第000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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