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调取南京**楼门教堂的设立登记资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梁*、谢**与江苏昌**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相焕育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谢*甲与被上诉人谢*乙、谢*丙、谢*丁、谢*戊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童*与被申请人南**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异议人泰**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与泰州长**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谢*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涂艳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陈**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王*、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