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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甲与被上诉人谢*乙、谢*丙、谢*丁、谢*戊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孝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谢*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甲负担;鉴定费9200元,由被上诉人谢*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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