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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谢**与江苏昌**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谢**与被上诉人江苏昌**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河新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梁*、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谢**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梁*、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上诉人梁*、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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