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谢**与被上诉人江苏昌**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河新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梁*、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谢**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梁*、谢**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上诉人梁*、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