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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蔡**,被告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酒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年××月20日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顾*辩称:原、被告自2013年11月相识至××××年××月结婚,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年,不是草率结婚。原告对我也挺好,夫妻是有感情的。双方只是有些小矛盾,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5日办理结婚仪式。××××年××月15日,双方去韩国旅游。自该时起,因原告没有给被告外套(韩国天冷),情人节没有送花,过生日没有蛋糕等琐事,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不够关心、不够浪漫,双方产生矛盾并导致分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生活琐事而起。双方均有责任。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原告对被告多一些关心体贴,被告对原告多一些宽容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蒋*与被告顾*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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