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对案件进行了询问审理,后被上诉人泰州**有限公司
上诉人诉称
提交了大量证据,旨在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45.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