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兴阳**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泰兴阳**限公司与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何**银行存款人民币79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泰兴阳光**限公司;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