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孙*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泰河民初字第0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行、南**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苏M×××××汽车被本院另案查封,不知该车现下落,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座落于泰兴**车站路39号内1幢住房被本院另案查封,此房面积47.48平方米,经对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苏M×××××汽车被本院另案查封,不知该车现下落,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座落于泰兴**车站路39号内1幢住房被本院另案查封,此房面积47.48平方米,且被执行人仅有此一处住房,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执行困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河民初字第07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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