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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