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与被告梁**、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对被告梁**、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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