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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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