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陆*飞及第三人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崔**与赣榆**公司、连云港**运输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陈**、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汪**、于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赣榆县**垫经营部与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戴*、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梁**、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