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总公司、连云港**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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