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立志、安**与徐**、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志、安**诉被告徐**、顾**、中华联合财**港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立志、安**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顾**、中华联合财**港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立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立志、安**撤回对被告徐**、顾**、中华联合财**港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收取405元,由原告姚立志、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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