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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限公司与江苏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计288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02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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