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天然之星农业科技**公司、杨**、胡**、胡**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然之星农业科技**公司、杨**、胡**、胡**所有的价值37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周*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园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然之星农业科技**公司、杨**、胡**、胡**所有的价值37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周*所有的位于徐州**园房产一处。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