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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银行**人宇飞公司、中**司、状元公司、成华、陈**、林**、孙**、林**、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银行**人宇**司、中**司、状元公司、成华、陈**、林**、孙**、林**、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宇**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银行秣陵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80951.8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中**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银行秣陵支行借款本金24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70498.8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之后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执行人中**司、状元公司、成华、陈**、林**、孙**、林**、林*、林**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宇**司、状元公司、成华、陈**、林**、孙**、林**、林*、林**对上述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628元,由申请执行人紫金农商银行秣陵支行负担1540元,由被执行人宇**司、陈**、中**司、成华、状元公司、林**、孙**、林**、林*、林**负担3708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宇**司债权100万元,因该债权仍在诉讼阶段,尚未审结,暂不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的送达回执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宇**司债权100万元,现该债权仍在诉讼阶段,尚未审结,暂不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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