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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路*、金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中**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中**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中**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6元,减半收取20078元,由上诉人**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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